認監委公開文件IEC 三大認證體系國內運作機制工作組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IEC三大認證體系國內運作機制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的管理,充分發揮工作組對IEC三大認證體系國內運作機制的支撐作用,提高參加IEC三大認證體系的有效性,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工作組在IEC三大認證體系國內運作機制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的指導和監督下高效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IEC三大認證體系國內運作機制秘書處設在國家成員機構。國家成員機構根據IEC三大認證體系國內運作機制工作需要,對工作組設置和職責進行調整。 第四條 工作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章 工作組設置與職責 第五條 工作組分為常設工作組和臨時工作組。 常設工作組是秘書處內部常設機構。 臨時工作組是為解決IEC三大認證體系國內運作某一特定問題而設立的臨時機構,任務完成后,工作組即告解散。 第六條 秘書處下設五個常設工作組,分別是戰略發展工作組、技術支持工作組、同行評審工作組、市場推廣工作組、申投訴處理工作組。 第七條 戰略發展工作組基本職責: (一) 研究并提出IEC三大認證體系國內發展戰略; (二) 研究影響IEC三大認證體系國內長遠發展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政策建議; (三) 研究并提出IEC三大認證體系參與范圍調整方案; (四) 完成秘書處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技術支持工作組基本職責: (一) 跟蹤IEC三大認證體系相關技術性會議和活動; (二) 開展IEC三大認證體系基礎性技術研究工作; (三) 跟蹤研究IEC三大認證體系新拓展的業務領域,為國內運作提供技術支持; (四) 就IEC三大認證體系國內運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調研、收集和初步分析; (五) 完成秘書處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同行評審工作組基本職責: (一) 協助成員機構組織IEC三大認證體系的參與范圍的調整、技術機構加入的國內預評審工作; (二) 協助成員機構完成國際同行評審、復評審的迎審工作; (三) 提出IEC三大認證體系國際同行評審員推薦計劃并負責推薦的初審工作; (四) 完成秘書處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市場推廣工作組基本職責: (一) 組織IEC三大認證體系國內外運作市場調研; (二) 負責在國內外宣傳IEC三大認證體系,提升IEC三大認證體系國內技術機構的國際和國內認可度; (三) 在IEC三大認證體系框架下,拓展合作空間,提出與境外體系內技術機構市場合作的指導意見,提升證書認可度。 (四) 完成秘書處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申投訴處理工作組基本職責: (一) 負責處理IEC三大認證體系國內運作過程中的申投訴。 (二) 完成秘書處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臨時工作組由國家成員機構根據工作需求設立。臨時工作組的工作職責和主要任務由國家成員機構予以明確。 第三章 工作組人員組成 第十三條 工作組由組長、秘書和成員組成。工作組可設置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工作組成員由體系內機構提名,國家成員機構聘任。 工作組組長、副組長由國家成員機構在工作組成員中任命。 秘書由工作組組長指定。 第十四條 IEC三大認證體系內機構均可根據工作需要自愿參加任意一個或多個工作組,體系內機構原則上僅能選派一人參加一個工作組。 體系內機構人員在不影響工作組工作的前提下可兼任多個工作組成員職務。 第十五條根據工作需要可吸納工業界、產業界代表作為工作組成員參加相關工作組。 第十六條 工作組組長、副組長、成員、秘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任期自國家成員機構頒發聘書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工作組組長負責: (一) 管理和協調工作組的工作,指導和督促成員工作; (二) 召集、主持工作組會議; (三) 組織制定工作組年度工作計劃并報IEC三大認證體系年度會議批準;組織該工作計劃的實施; (四) 向IEC認證體系年度會議報告上一年度工作計劃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工作組副組長負責: (一) 協助組長管理和協調工作組的工作,協助組長指導和督促成員工作; (二) 組長缺席時,代為組長召集、主持工作組會議; (三) 組長缺席時,代為組長向IEC三大認證體系年度會議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四) 完成組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工作組成員負責: (一) 積極參加工作組的會議和相關活動; (二) 完成組長分配的各項任務; (三) 收集國內運作中出現的問題,并積極向組長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條 工作組秘書負責: (一)協助組長做好會議召集、安排、總結等工作; (二)協助組長做好工作組內部、外部聯絡工作; (三)做好會議材料匯總、整理、分發、上報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工作組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年度會議,或在IEC三大認證體系年度會議前單獨召開,或在IEC三大認證體系年度會議期間召開。 根據需要,工作組可就專門議題召開專題會議。 工作組召開會議的通知應抄送秘書處。 第二十二條 工作組應形成年度工作總結與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與工作計劃應在每年IEC三大認證體系年度會議前報送秘書處。 第二十三條 工作組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由工作組組長簽發,會議結束兩周后報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四條 工作組會議就具體議題可形成會議決議,會議決議可采取現場表決或通信表決方式通過。 現場表決由參加會議的工作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贊成后通過。 通信表決由全體工作組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多數贊成后通過。 原始表決表格隨會議紀要一同報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五條 工作組決議是國家成員機構就具體議題進行決策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六條 決議中對體系內技術機構有關聯的個案事項表決應實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工作組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工作組成員推薦單位應根據崗位和個人資質選拔合適人員參加工作組工作,所推薦工作組成員不能有效參與工作組工作的,國家成員機構將視情況予以解聘并暫停推薦單位換屆推薦的資格。 第二十八條 工作組成員推薦單位應積極鼓勵并創造條件支持其被推薦人員積極參加工作組會議和活動。 第二十九條 工作組成員在受聘任期內無故2次不參加工作組活動,將予以解聘。 第三十條 工作組成員調離推薦單位,或在推薦單位工作崗位發生變動不宜再擔任工作組成員時,推薦單位應及時向秘書處提出成員變更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工作組活動經費來源為國家成員機構和工作組成員所在單位提供的經費。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中體系內機構包括國家成員機構和技術機構;體系內技術機構指參加IEC三大認證體系的認證機構、監督檢查機構、標準機構、檢測實驗室等。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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